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北工程大学关于严格工作纪律的规定》[校政〔2009〕80号]和《土木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工作纪律的决定》要求,参照《河北工程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暂行)》[校政〔2014〕2号]中“关于缓扣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规定”,结合土木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工办主任负责工作纪律,并负责学工办的考勤工作。
第三条 实行每天上午、下午辅导员签到制。学工办主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院办公室。
第四条 全院教职工大会实行专门签到制,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学校规定的行政办公工作时间要求,值班辅导员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的视为迟到、早退。
第六条 按《土木工程学院辅导员值班制度》的时间要求,非值班辅导员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的视为迟到、早退。
第七条 半天内无故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
第八条 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的,均需要填写《土木工程学院辅导员请假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时要注明“因公”、“因私”字样,超出学院审批范围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凡是外出的辅导员(含周末离开市区无法返校处理突发事件等情况),均需自行安排专人接替其所负责的专项工作和所带班级的管理工作,接替人需要在《土木工程学院辅导员请假表》中签字。
第十条 根据请假情况,原则上安排增加假期值班时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土木工程学院辅导员请假表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