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优良学风建设,严明学生纪律,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土木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程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二、处分种类
第三条 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两种。
三、适用情况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轻,尚不能依照《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政字〔2017〕36号)相关条款进行处分的。
第五条 违反土木工程学院制定的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学院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具有其它违纪事实的。
四、处分程序
第八条 辅导员或学院相关部门发现学生发生符合处分规定的违纪事实时,要及时填写《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表》,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处分结果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署个人意见。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本人如对处分持有异议,在接到《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成立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北工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校政字〔2017〕37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如对处分如无异议,一周时间内下发《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通知书》,《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表》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辅导员在年级大会上宣布学生所受校院级处分,教育学生本人警示他人,并向学生家长寄发《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再有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予以解除。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院内处分及解除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五、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再考虑其评优评奖、组织发展等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期间,如认错态度较差、不服从管理或出现其它违纪情况,处分文件将正式入档,并以同等或加重处理力度上报学校,申请转换校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表
附件2: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