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得到全面发展,促进优良学风建设工作,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土木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学生应按时上课(包括讲授、实验、考试、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早读、早操和劳动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积极参加学校布置的会议与社会政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由学生本人持《土木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请假条》及有效证明事前请假,一律不得事后补假,否则以旷课论。请假手续《土木工程学院本科学生请销假制度(试行)》执行。
第四条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迟到五分钟按旷课一节论。
第五条严格执行学院、学生会和学生班级三级检查机制。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学院和学生会每周抽查学生班级课堂出勤的工作计划,带队抽查的老师或学生干部要认真填写《土木工程学院抽查学生课堂出勤情况登记表》;各班要认真考勤,实事求是地做好学风日志的填写工作,并及时上报每周的课堂出勤情况。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周一汇总学院、学生会和学生班级三级检查结果,汇总成表,并在《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周报》予以公布。
第六条按规定学生必须参加的教学环节,教师可采取点名等办法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并作为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参考。教师可将出勤情况通知有关辅导员,以便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提前两天到校,在开学后一周内以班为单位由班长统一收齐学生证后,凭校财务处开出的学杂费收据到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学籍变动未定的学生暂缓注册),未交清学杂费的一律不许注册。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按本规定第一条第2、3款办理,否则按旷课论。
第八条对旷课的学生,辅导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凡属于学习态度不端正、无视教学纪律,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下者按《土木工程学院学生违记处分规定(试行)》给予院内处分。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上者按《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校政字〔2017〕36号]给予校级处分。各级处分均须在院内公布,并电话或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本规定由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土木工程学院抽查学生课堂出勤情况登记表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